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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在行动】赣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涉黑案
发布时间:2019-12-11 作者:

     开设赌场1起、敲诈勒索2起、故意伤害5起、寻衅滋事8起、聚众斗殴1起、妨害公务1起,共致15人受伤……南康区以饶某明为首的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下累累罪行,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5月10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饶某明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判决,饶某明等17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饶某明与被告人陈某系表兄弟关系。自2014年9月两人一起混迹社会,先后网罗被告人刘某传、罗某、邓某林为其手下,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饶某明、陈某为首的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稳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争强斗狠、打架斗殴博取名气,以暴力收债、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获取经济来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基本控制了南康城区的收债行业,对众多债务人实施跟踪、恐吓、殴打等暴力逼债违法行为。从2014年起,该犯罪组织共实施18起犯罪、14起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中,开设赌场1起、敲诈勒索2起、故意伤害5起、寻衅滋事8起、聚众斗殴1起、妨害公务1起,共致15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7人、轻微伤6人,损毁他人财物31189元,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

  2018年10月12日,南康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饶某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十万元。对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财产及罚金的刑罚。一审判决后,饶某明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对4名被告人依法改判,13名被告人维持原判。

  “以饶某明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层级分明、骨干成员稳定,争强斗狠、暴力逼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严重干扰、破坏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说。